规范性+能动性+品质性: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新视角
更新时间:2020-04-09来源:《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
学校发展性督导主张,督导组织与学校共同发展的法制性、自主性、校本性、差异性与向善性,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价值诉求。那么,什么样的督导标准,能够更好地体现并实践学校发展性督导的价值诉求呢?笔者认为,坚持督导组织宏观策划督导标准与学校自主选择发展目标的原则,研制并实践学校发展性标准,既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方向,也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核心,更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灵魂。对每一所学校来说,发展性督导标准包括:引领学校自主发展的“选择性目标导向”、评审学校发展规划的“学校发展性规划编制与评审规范”和综合评估学校发展水平的“学校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标准”。
规范性+能动性+品质性: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新视角[1]
陈聪富
标准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是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制度。教育质量标准与督导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是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推进中小学发展性督导标准体系及其标准的制定与综合督导改革,是推动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加强和改进教育宏观管理的必然要求。
一、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体系
前面二节,笔者筛选分析了国家与地方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发展性督导评估和发展性督导的指标与标准、国家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国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这些督导评估指标与标准、督导标准的探索与发展,极大地推动着国家与地方教育事业的改革,转变着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保障并促进了基础教育的健康、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然而,就教育行政管理的监督系统而言,科学的系统的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标准,或者是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尚未制定。
尽管,国家层面已经印发了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但是,该指标框架、管理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强调了学校教育质量的绩效标准,忽略了内容标准与保障标准,对综合督导而言,不够全面、不够系统、不够科学。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发文主体为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不能统领、协调义务教育管理标准所涉及的各个职能厅、处、科室,标准的贯彻执行与评价有一定的难度,由教育部办公厅、或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或教育部督导局印发较为合理;另外,在教育部层面,将管理标准中的管理内容设计为88条,过于细化,容易出现“一国一校”的局面。
督导与评价是有差异的。虽然,上海的发展性督导评价起步较早,但上海研究探索的是评价指标而非督导标准;并且,对学校自主发展仅用“发展指南”加以引领,未将学校办学理念的选择、发展目标的确定与学校规划的编制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发展性督导评价的范畴,值得商榷。同样,浙江的发展性指标或要素的指向,落在评价而非督导上,也未将理念选择、目标定位、规划编制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发展性评价的范畴,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2009年提出并亲自实践了“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这一命题,将其价值取向设计为“依法办学·自主发展·品质提升”,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结构与内容的科学性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不同学校督导标准的普适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督导主客体的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简洁。特别是,无论是上海还是浙江的学校发展性督导实践,未为学校的自主发展提供自由选择性的目标导向;未将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评审规范列入地方教育督导规章,导致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笔者认为,以学校教育督导的“发展性”、“法制性”、“自主性”、“校本性”、“差异性”和“向善性”为指导,建立制定以“学校选择性目标导向”为先导,以“学校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评审规范”为平台,以“学校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标准”为核心的“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结构体系、指标体系与权重体系,是深化学校发展性督导研究与实践的理想选择。其中“学校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标准”由“基础性规范”、“能动性指南”和“品质性准则”构成。见下图6-1: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体系结构图。
图6-1 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体系结构图
本部分主要介绍“学校选择性目标导向”、“学校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标准”的结构体系与指标体系,“学校发展规划编制与评审规范”在第四部分“路径选择”中介绍。由于校际之间、区域之间的学校发展是有显著差异的,本书不对督导标准的权重进行设定,由教育督导工作者根据区域学校实际加以确定。
二、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研制依据
研制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要有据可依。一般地,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教育理论与教育规律、教育现实与发展趋势等方面,是研制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我国的《宪法》、《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试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等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地方的相关教育规定、条例等,是研制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理论与教育规律
学校发展性督导必须以一定的教育理论为指导。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科学、系统论、教育哲学思想及方法论以及人本理论、复杂理论、增值性评价理论、管理效能理论等,是研制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理论基础与依据。另外,面对社会转型期复杂多变的教育现象、教育主体及不同层次的督导评估者,更应运用并创新现代教育理论,从多维的视角加以分析并制定较为科学的督导标准体系。学校发展性督导必须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教育必须适应并适度超前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发展性督导应该遵循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学校教育目的是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发展性督导标准应该遵循不同阶段学生发展的规律。学校教育是通过教师的作用来实现的,发展性督导标准应该尊重教师成长的规律。学校发展是有差异性、阶段性的,发展性督导标准除了普适性外,应该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三)教育现实与发展趋势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教育现状与发展水平是有所差异、各不相同的,学校发展性督导要立足于地方教育的发展需求,既要对一定区域学校、教师与学生的发展现状与水平做出评估,更要对区域教育质量的发展方向与趋势加以引导。不仅如此,由于当前教育督导者、学校管理者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学校发展性督导还要关注督导者与被督导对象自身的专业素养,所编制的标准既要考虑被督对象的实际,又要符合督导者实际驾驭标准的能力。尊重并关注区域教育现实,不等于墨守成规,不思进取。发展性督导必须关注世界教育发展成果与发展趋势,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研制,要适时借鉴并吸收教育标准化、现代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个性化等方面新成果与新趋势,利于引领各级各类学校健康、快速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区域教育的综合品质。
三、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研制原则
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研制原则,是指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结合发展性督导的本质属性,教育督导组织设计策划学校的举办与管理、课程与教学、教师与学生标准时的基本要求。王晓妹认为,在建构学校内涵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时,应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增值性、过程性、权衡性及实效性等方面的原则[2]。笔者认为,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的研制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质量性、导向性、过程性、差异性与增值性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是指编制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方针政策,是国家的教育意志的体现。任何教育督导组织或个人,不得把有悖于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与规章、方针政策的观点、舆论于要求,强加在学校发展之中;即便是涉及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发展趋势等方面的标准,也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合法性是研制发展性督导必须坚持的根本性原则。
(二)质量性原则
质量性原则是指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要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主要目的和核心内容。教育质量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学校管理、教育与教学发展的“生命线”。坚持发展性督导标准研制的质量性原则,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党的十九大等教育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实践“立德树人”,培植“核心素养”,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教育是培养人的活动,质量性原则首先要求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更多地突出学生的全面发展、个性成长;其次要重视教师的发展水平,因为教师在学生成长中起主导作用;第三要关注学校组织的课程与文化,因为学校组织是学生成长、教师发展的主阵地。
(三)导向性原则
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既要适应社会与教育的发展,更要促进教育与学校的发展,具有显著的导向作用、引领功能。一要确保底线标准。立足条件支撑,强化硬件投入,固化法规政策等;二要实践高位引领。高度重视学校核心理念建设,十分强调学生培养目标把握,非常关注学校发展目标定位等;三要健全机制保障。如建立并健全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等管理机制。总之,发展性督导标准既要体现教育发展的数量、结构,又要体现教育发展的质量、效益;既要体现一定的教育发展基础保障,又要体现教育发展的贡献大小;既要符合教育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满足地区教育发展的个性需求。
(四)过程性原则
2005年全民教育全球监测报告《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The Quality Imperae)指出,从增强对疾病的抗御能力到提高个人的收入水平,其影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学过程的质量( The 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Tea3004)。学校发展性督导是一种动态性的督导,对学校教育质量的督导不能脱离对教育过程的督导。既要设计评价学校发展基础的指标,又要策划关注学校管理环节、目标实践的过程性标准,更要重视学生成长、教师发展、学校组织发展的成果性标准。在这个意义上,督导标准与实践过程相对应,关注基础、过程与结果的点滴变化,是督导标准研制的又一重要原则。
(五)差异性原则
学校所处的区域环境不同,办学的历史有异,其发展的现状与水平是有差别的。为了促进并更好保障同一性质不同区域学校的健康发展、优质发展、个性发展,必须实行差异性原则,提高发展性督导标准的普适性与针对性。差异性原则要求学校发展性督导标准,就内容指标而言,既有规范所有同类学校管理、教育与教学行为的共性标准,更要重视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发展历史同类学校发展的个性标准,做到共性标准与共性标准的有机结合;就权重系数而言,同一性质不同基础、不同水平学校的共性标准或个性标准,既可以有不同的权重系数,也可以在总分中有不同的占比。
(六)增值性原则
由于学校办学基础、教师结构与能力、学生来源与学情之间存在诸多差异,除了不能简单地用划一的评估标准来衡量不同学校的办水平外,还要运用增值性原则,用学校发展过程中的增值水平来评价学校发展的优劣。发展性督导标准的增值性原则,就是建立学校“纵向发展基础上的横向比较”的指标权重计算方式。即督导组织通过阶段性的基础诊断与跟踪评估,为同一性质不同层次的各个学校,建立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常模”。当一个发展周期满后(一般为三年),对各个学校实施综合评估。综合评估所得的权重成绩总分,与当年的“常模”相比较,用学校发展的“增量”大小,确定学校发展的优劣。增值性原则本质上关注学校发展的努力程度。
[1] 陈聪富:《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26-130页。
[2] 王晓妹:《中小学校内涵发展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教育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