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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当前教育督导的基本要求与主要内容

更新时间:2020-04-09来源:《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

 

   学校发展性督导主张,督导组织与学校共同发展的法制性、自主性、校本性、差异性与向善性,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价值诉求。那么,什么样的督导标准,能够更好地体现并实践学校发展性督导的价值诉求呢?笔者认为,坚持督导组织宏观策划督导标准与学校自主选择发展目标的原则,研制并实践学校发展性标准,既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方向,也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核心,更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灵魂。对每一所学校来说,发展性督导标准包括:引领学校自主发展的“选择性目标导向”、评审学校发展规划的“学校发展性规划编制与评审规范”和综合评估学校发展水平的“学校发展性督导综合评估标准”。

 

 

浅析我国当前教育督导的基本要求与主要内容[1]

陈聪富

 

   《国家教育督导条例》指出,教育督导机构采用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的方式,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如,开展了教育法律的执法督导;“两基”工作、基础教育工作的综合督导;体艺卫工作、教育难点重点热点问题等方面的专项督导,或经常性督导。本节主要在“督学”层面,介绍当前我国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相关的教育督导要求与指标。

       一、学前教育督导

     十二五以来,我国学前教育督导标准的研制,主要围绕“督政”与“督学”两个方面。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教育部针对各级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二是为完善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推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和改进对幼儿园的监管,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制定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以上两个“办法”的颁发与实施,有力地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不断提高了幼儿园的办园水平。

     (一)学前教育督导评估

   国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遵循发展性、激励性、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国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工作要求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同时,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二)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国家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幼儿园(班、点);遵循以评促建、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3-5年的督导评估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涉及五个方面。一是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二是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三是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四是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五是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方式主要是现场观察、问卷调查、座谈访谈、资料查阅和数据统计等。

    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报告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级别确定和园长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中小学教育督导

    在国家教育部层面,对中小学教育督导的要求与指标,重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面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要求,主要包括“两基”年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评估,这些督导评估直接由国家教育督导委员会推动实施的。二是面向普通中小学的督导评估,主要是制定办法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对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主要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的。

       (一)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

为使学校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把德育放在首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科学管理,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主动地得到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必须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纠正当前存在的单纯以升学率为标准评估学校教学水平的倾向,全面地科学地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毕业生的素质。为指导各地开展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1991年5月下旬,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颁发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和《关于实施“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试点的意见》教督[1991]1号。1992年,全国20个省(区、市)13个计划单列市开展了试点工作,这对中小学校端正办学方向、加强学校常规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

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校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1997年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特制定办法了《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

《指导纲要》的适用范围: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全日制完全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涉及办学方向、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教师管理与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行政工作的常规管理、办学条件与教育质量等七个方面。国家教育委员会要求各地在执行指导纲要时,明确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坚持导向性原则;在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要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注重可操作性,力求简便易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需要量化的指标,要认真研究论证,避免主观随意性。注意学校的层次差异和多样性,对不同类型的普通中小学校可分别拟订评估方案,以利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各地普遍开展普通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基础教育质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国家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对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目标,同时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有效地促进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2012年9月,国家教育部制定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是新时期赋予教育督导的重要任务。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评估的法律职责,使学校督导评估真正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科学管理,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深化改革,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引导社会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关心和支持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学校营造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是学校督导评估的目的。把“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把教育教学工作是否适应学生发展需要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主要标准;坚持以学校发展为重,既重视学校工作的结果,更要注重教育教学的过程;坚持规范和创新相统一,既要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又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作为学校督导评估的三大原则。围绕“健全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办学”、“有效使用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优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的主要内容,把握学校督导评估的重点,突出学校科学管理和内涵发展。

《意见》的出台,是对十几年来我国依照《指导纲要》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做法和经验的总结提升;是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理念、内容、方法,以及机制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是贯彻执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督导条例》的新要求。《意见》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标准与指标体系,为不断建立健全中小学校督导制度,更好地发挥教育督导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切实有效地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了政策与法律依据,有力地推动着基础教育督导事业的深化发展。

(三)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

2013年6月3日,教育部颁发了《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该意见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充分发挥评价的正确导向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为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发展、科学规范、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的原则,围绕“基本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扭转单纯以学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学校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教育质量的倾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了以“品德发展水平”、学业发展水平”、“身心发展水平”、“兴趣特长养成”和学业负担状况”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表1)。

    附表1: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试行)

评价内容

关键指标

指标考查要点

评价主要依据

品德

发展

水平

行为习惯

学生在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爱护环境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文明礼仪教育指导纲要》等。

公民素养

学生在珍爱生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人格品质

学生在自尊自信、自律自强、尊重他人、乐观向上等方面的认知和表现情况。

理想信念

学生的爱国情感、民族认同、社会责任、集体意识、人生理想等方面的情况。

学业

发展

水平

知识技能

学生对各学科课程标准要求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学科思想

方法

学生对各学科思想和方法的理解和掌握情况。

实践能力

学生关注现实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进行职业准备等方面的情况。

创新意识

学生独立思考、批判质疑、钻研探究,解决问题的思路、方式方法等方面的情况。

身心

发展

水平

身体形态

机能

学生身高、体重、肺活量和身体运动能力等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的情况以及视力状况等。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相关学科课程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施“体育、艺术2+1项目”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健康生活

方式

学生对健康知识与技能的了解和掌握情况,生活与卫生习惯、参加课外文娱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审美修养

学生在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情绪行为

调控

学生对自己情绪的觉察与排解、对行为的自我约束情况,应对和克服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的态度和表现情况。

人际沟通

师生关系、同伴关系、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情况。

兴趣

特长

养成

好奇心

求知欲

学生对某些知识、事物和现象的专注、思考和探求情况。

爱好特长

学生课余生活的丰富性,在文学、科学、体育、艺术等领域表现出的喜好、付出的努力和表现的结果。

潜能发展

学生在某些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素质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学业

负担

状况

学习时间

学生上课时间、作业时间、补课时间、睡眠时间等。

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等。

课业质量

课程教学、作业和考试(测验)的有效程度以及学生的感受和看法。

课业难度

课程教学、作业和考试(测验)的难易程度以及学生的感受和看法。

学习压力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表现出的快乐、疲倦、焦虑、厌学等状态。

     

(四)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在总结各地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修订,2017年12月4日没教育部正式印发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教基〔2017〕9号)。《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和谐美丽,充满活力”和“依法办学,科学治理”的理念,围绕“保障学生平等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专业进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营造和谐美丽环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等6大管理职责,建立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管理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管理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全国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对全面改进和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工作,促进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整体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引领与推动作用。

       三、职业教育督导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年)》的实施,督促各地认真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职责,2011年11月,教育部研究制定颁发了《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1〕2号)。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要坚持导向性、发展性、科学性与可行性相结合的原则,运用现代教育管理和评价的理论、方法,全面统筹中等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近期建设重点,发挥教育督导监督、导向、激励、调控功能,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实现。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我国先后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试点评估、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示范中职校遴选与建设评估等工作,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以往的评估工作更多的是作为重点校、示范校建设的抓手,而忽略了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且评估以现场考察、定性评价为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管办评分离不够、第三方参与不足、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导致评估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普通中职学校办学保障条件薄弱,专业设置不合理、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3]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亟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如何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激励、导向作用,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切实高办学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职业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依据《教育督导条例》,2016年3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制定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2号)。《暂行办法》规定,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旨在“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评估原则;围绕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运用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等评估工具;对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的办学能力进行评估。

    《暂行办法》的制定与实施,为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价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更好地适应了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新形势的需要,较好地落实了管办评分离的工作要求,推进了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在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基础上,促进了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了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1] 陈聪富:《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2-109页

[2] 凌飞飞:《当代中国教育督导历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 年版。

[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西北职教》2016年第 3 期 ,第 26—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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