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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的主要维度与遵循原则

更新时间:2020-06-04来源:《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

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的主要维度与遵循原则[1]

陈聪富

 

 “千校一标”是传统学校教育督导标准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规范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行为,达成管理者期待的、统一的行为范式,但不利于调动学校自身的主体能动性。从尊重学校主体独立性出发,研制并实践“一校一标”,引导、促进并保障不同发展阶段与不同发展水平的学校获得适切的发展,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核心环节。

 

基础性规范是学校发展性督导的最基本的标准,也是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的前提性标准、办学行为的基础性标准和办学质量的合格性标准。本质上,基础性规范就是依法办学标准。在执行对象上具有他律性、在行为要求上具有规范性、在关系处理上具有刚性等方面显著特征。

 

 

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的维度主要包括学校资源配置与利用的规范性、学校组织结构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学校教育教学与科研管理的规范性三大维度。应当遵循普适性、重点性与选择性等方面的原则。

一、学校办学资源配置与利用的规范性

学校资源配置与利用的规范性,包括教育技术装备、师资队伍建设与校园安全。教育技术装备主要督查学校的图书资料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和信息化环境建设等;师资队伍建设主要督查教师的学历职称、教师培训经费的使用等;校园安全主要督查学校医疗卫生条件、安全设施及其保卫等。由于省均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绿化面积,以及教师编制等指标,主要是地方政府行为,可列入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的评估范畴,但不作具体的评估要求。

编制学校资源配置与利用的规范性主要依据,应该是县级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涉及学校资源配置的规章;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法规与规章,如浙江省教育厅印发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江苏省、湖南省均出台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教育部颁发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03〕5号印发)、小学、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1号印发)。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可根据区域各级各类学校发展的实际,选择相应的督查范围与内容。(见附表7-1)

(见附件)

学校发展性督导基础性规范的主要维度与遵循原则.pdf




[1] 陈聪富:《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33-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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