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评价改革,强化督导问责——陈聪富先生为浙江县市督学开设讲座
更新时间:2022-11-19来源:大正乐新
教育评价是指在一定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依据确立的教育目标,通过使用一定的技术和方法,对所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进行科学判定的过程。
教育督导是指反映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教育目的的实现,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关于教育评价系统性改革的文件。《总体方案》的出台实施,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破除“五唯”顽瘴痼疾,引导全党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人才成长观、选人用人观具有重大意义,必将有利于推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教育督导问责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教育职责、不完全履行教育职责、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等方面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督导问责主体要为教育“正道”、为督学“画标”、为教师“立命”。
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必须以攻坚克难的勇气、久久为功的韧劲,进行系统设计、辨证施治、重点突破。
实施教育督导问责,旨在保障教育评价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形成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的教育新生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为了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为了督导问责的法制性,让我们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