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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学校“鉴定性评估”的基本类型与特征

更新时间:2021-03-01来源:《学校发展性督导新探索》

传统学校“鉴定性评估”的基本类型与特征

陈聪富


传统的学校评估模式产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她以工业化生产时代的标准化管理为核心理念,运用预先设定的统一标准,即“他律性”标准,检验发展基础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学校的达标程度,即用“一把尺子”衡量不同的学校。运用“他律性”的“一把尺子”标准进行的评估,称为“鉴定性评估”。我国从1985年恢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以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的理论与实践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通过“鉴定性评估”的方式,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学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体现了学校督导评估的不同类型与不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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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学校“鉴定性评估”的基本类型

从评估结果的处理角度划分,中小学“鉴定性评估”的主要类型包括合格评估、等级评估、选优评估和分类分等评估。

(一)合格评估

合格评估又称达标评估,是指各级教育督导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办学质量等方面是否达标进行的考核与认定活动。合格评估的重点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配置水平,目的是促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

合格评估使用他律性标准,是国家教育意志、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意志在学校办学过程中的具体化,是一种统一性的鉴定性的评估,具有普适性;合格评估特别适用于初创阶段的学校,是国家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

(二)等级评估

等级评估是指在合格评估的基础上,教育督导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规定的任务和目标,通过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等级评估方案,开展综合性评估,并按照得分高低,把同一性质的学校划分为若干等级的督导活动。等级评估对促进学校办学上水平、管理上等级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教育目标责任考核,均属于等级评估。

与合格评估一样,等级评估使用他律性标准,普适性、统一性、鉴定性的特征较为显著,具有相当的局限性。对发展处于高位的学校,由于评估标准统一且具有强烈的行政意志,抑制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性;对发展处于低位的学校,在等级评估中处于劣势,往往则看不到学校发展迈上高等级的希望,从而失去了办学的积极性。

(三)选优评估

选优评估也称示范性学校评估,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进行的示范性学校、星级学校、重点学校等方面的选优性评估活动。例如浙江省的农村示范性小学、示范性初中,等级重点普通高中、特色示范普通高中等类型的评估,均属于选优评估。选优评估对办学水平优异的单位与个人给予奖励,达到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的效果。

选优评估与等级评估一样,主要使用他律性标准,依然具有统一性与鉴定性的特征。诚然,选优评估开始渗透学校自主发展的思想与指标,如设置学校特色发展指标,给与学校一定的自主权,这是学校督导评估开始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在“质量”、“公平”教育发展主题的背景下,人们开始对选优评估模式提出了诸多看法,认为示范性学校评估与当前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不相适应,它在激励了一部分学校积极参与评估的同时,也压抑了大部分尚不具备参评条件学校的积极性;另外,示范性学校评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的个性发展,不能适应时代和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压制了学校教育的多元发展。示范性学校评估自身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评估主体单一、评估过程重鉴定而非促进、评估指标不尽完善、示范学校未能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等等。特别是示范性学校评估与政府政绩联系在一起,导致优质教育资源高度集中,学校布局出现失衡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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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类分等评估

教育督导具有鉴定、激励、导向和调控的作用,不仅对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教育法律、法规的程度做出评估,而且对贯彻执行所产生的效果做出鉴定,这是从横向角度监控激励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但是,即使是一个县市,同是义务教育学校,由于所处的区域环境不同,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学校发展的不平衡性难以克服。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海岛学校,很难与城市(镇)学校站在同一水平线上比优劣,容易产生难以攀比和赖得攀比等消极心理。若是这样,学校督导评估只有鉴定功能,很少有导向、调控与激励功能。因此,把同一性质的学校,按照自身的条件、基础和水平,从高到低划分为若干个类别,让它们相对地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比较其等级的高低,就能更全面地发挥督导的功能。这是对学校纵向评估基础上的横向比较,不仅能够激励学校上等级,而且能够激励学校上类别,于是“分类分等评估”制度应运而生。例如:浙江省温岭市于1998年9月开始,实施了“学校分类、评估分等”的督学制度;2001年4月17日,温岭市将“学校分类,评估分等”评估形态调整为三年一个循环;确定的学校类别,原则上三年不变;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将学校划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类别等级的比例确定[1]。(见下表)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类

35

45

20

二类

30

50

20

三类

25

55

20

分类分等评估开始尊重学校发展差异,关注学校主体地位,引导学校在依法办学的基础上,发挥自主能动性。学校拥有类别选择权,在教育科学研究、教师发展培训、开放教学与学校特色创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发展自主权。但是,分类分等评估的行政统一性、结果鉴定性的特征依然非常显著,学校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未得到很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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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学校“鉴定性评估”的主要特征

中小学“鉴定性评估”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统一性与行政化、鉴定性与定量化、他律性与规范化三个方面。

(一)统一性与行政化

基于教育督导组织需要,服从教育督导意志,实施统一的、刚性的评估指标,运用行政的程序和方法,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学校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这种督导模式使学校处于从属地位,学校发展的价值追求是努力实现评估指标的要求,不论这些指标是否符合学校实际,是否满足学校发展愿望。因此,学校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限制;学校发展目标都被局限在统一的评估指标之中,无法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多元发展,极易导致“千校一面”的状态。

(二)鉴定性与定量化

在学校发展的初级阶段,运用一把尺子,即“千校一标”衡量不同的学校,对学校的发展结果进行定量的鉴定与评估,对于促成学校硬件达标、管理到位、质量和效益提高,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然而,由于鉴定性与定量化评估模式注重“横向比较”、“数据意义”,带有很大的局限性。第一,具有区域优势、基础较好的学校在评估中获得奖励习以为常;区域弱势、基础较差的学校却很难在评估中取得好的成绩,其负面的督导结果反而挫伤学校的积极性;而位居中游的大多数学校则因为与奖优罚劣无关,督导的作用很难发挥。第二,由于鉴定结果与学校利益紧密相关,因而学校往往努力表现成绩、遮掩问题,既容易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又不利于督导组织与学校双方真正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三)他律性与规范化

学校的教学、教育与管理理念、目标、制度、策略与技术,符合“鉴定性评估”指标要求,就会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督导部门的肯定,就会得到奖励。否则,如果学校的教学、教育与管理行为,不在“鉴定性评估”指标要求的范围内,即使很好地促进了学校的发展,也得不到认同。因此,服从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的意志,成为学校唯一的选择,他律性是“鉴定性评估”的显著特征。诚然,教育督导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主要依据与价值取向,是强调和实现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学生依法学习,规范性又是“鉴定性评估”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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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传统学校的“鉴定性评估”制度,强化了政府的行政意志,弱化了学校的主体地位;突出了发展结果,忽视了发展基础;注重了横向比较,淡化了动态增值,从而约束了学校办学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随着基础教育改革重心逐步下移,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学校自主发展为本,以促进学校、教师和学生自主发展为目的,关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发展潜力,引导学校、教师和学生发挥自身的主体意识,通过内部机制转换和对内涵发展的追求,增强各自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这既是学校教育督导要探究的主要问题,更是学校教育督导改革的根本价值取向。



[1]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关于做好九八学年督导评估学校分类申报工作的通知》(温教督[1998]214号)内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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